一、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搭乘安全及掌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交通車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相關資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及學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校外會):
1、校車資料:請督促轄管學校於 111 年 3 月 11 日前完成填報作業(不含特教學校、特教車輛、課照班《中心》及短期補習班之交通車)。
2、校車稽核: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 2 次為原則,並請將執行情形落實於系統上登錄。
3、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執行:不定期(視實際辦理情形填報)。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特教學校及特教車輛):
1、校車填報: 111 年 3 月 11 日前完成填報,「無」學生交通車者(自有及租賃)亦須填報。
2、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執行:不定期(各校視實際辦理情形填報)。
三、上列填報作業請逕自鏈結至「本署學務校安組網站校園安全科/表報系統/登錄作業(網址: sacs.k12ea.gov.tw/), gov.tw/),前開系統登錄及填報作業之系統操作手冊資料可至前開網站「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參閱,倘有任何疑問請洽本署業務承辦人(電話: 04-3706-1348)或系統管理員(04-3706-1343)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