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00165890B 號函辦理。
二、案內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 7 點附表 2-「車輛安全資料」之「安全門通道」及「輪胎胎紋」等 2 項內容文字;另請於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於出車前務請依表檢查、填具,為保障行車安全,檢查發現有不合格情事者,務請將檢查表傳送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俾依規定查處;另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公函、發布令影本及該注意事項之附表 2」資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