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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聯絡處 - 校安訊息 | 2021-12-27 | 點閱數: 1376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0 年 12 月 10 日警署交字第 1100167101 號函暨國教署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68193 號辦理。

二、為避免民眾違規臨停造成交通阻塞之情事,該署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酌轄內警(民)力及各級學校所提之需求等實際狀況,適時規劃勤務派員加強校園周邊重要路段、路口之交通疏導及違停取締,協助學校導護人員進行交通導護工作,以共同維護學生通學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三、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學校之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得於學校周邊倘發現違規之人車,得依規定簽證檢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車輛,以維護學校周邊交通暢通及學生通學安全。

  • 0168193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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