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民國 67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而言。
第 2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第 3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八)
12073 頁)

第 4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八條所列事蹟之一,或當年考績列入丁等者,得隨時免除其軍
訓教官職務。
第 5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 (含暫代) 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
第 6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