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67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八) 12073 頁)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