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左:
一、初考官:
(一) 切實遵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 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 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按時完成初考作業。
二、覆考官:
(一) 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 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 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 確使初、覆考作業按規定如限完成。
三、審核官:
(一) 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 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 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 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依需要得指定人員預為評審,作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各級評鑑委員會於完成考績後,應按考績排定比序,中央單位及國防部直屬單位應報送國防部審核。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所屬單位,應報請各總 (司令) 部審查。
士官考績各審核官於完成考績後,應報送國防部規定之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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