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
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