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4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國光勳章。 二、青天白日勳章。 三、寶鼎勳章。 四、忠勇勳章。 五、雲麾勳章。 六、忠勤勳章。 七、勳刀。 八、榮譽旗。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