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附表。
二、 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 、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 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 入伍檢驗:指入伍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 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 在監 (院、所) 檢驗:指法務部及國防部所屬矯治機構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
八、 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 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一○ 、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附表:特定人員之範圍及其主管機關
一、 內政部
(一) 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跡象之警察人員。
(二) 與涉嫌毒品犯罪分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
(三) 毒品檢驗人員。
二、 國防部
(一) 在監 (所) 收容人。
(二) 曾有毒品犯罪前科 (含自動請求至勒戒中心實施勒戒治療者) 之國軍官兵。
(三) 入伍新兵。
(四)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三、 教育部
(一) 經尿液篩檢確認呈毒品陽性反應或經輔導勒戒完成一年以內之學生。
(二)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輟學後復學之學生。
(三) 精神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
四、 法務部
(一) 在監 (院、所) 收容人。
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含自首施用毒品者) 。
2 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 其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二)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及毒品檢驗人員。
五、 經濟部
(一) 台電公司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之裝修、運轉、操作及電力調度等工作人員。
(二) 中油公司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等工作人員。
(三) 經濟部所屬各機關、機構負責鍋爐、煉爐、高壓氣密設備、有毒工業原料及氣體、點焊、輻射機具、檢疫、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工作人員。
(四) 前述各項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
六、 交通部
(一) 陸運部分
1 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
2 鐵路行車控制及班車駕駛人員。
3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
(二) 海運部分
1 服務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
2 門式機操作人員及橋式機操作人員。
(三) 空運部分
領有民航證照人員 (含駕駛員、飛航管制員、航空機械員、地面機
械員、簽派員) 。
七、行政院衛生署
(一) 麻醉藥品製造、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二) 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工作之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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