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措施,
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一、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二、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三、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
四、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
證據。
五、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六、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
方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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