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公告內容
主旨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造送、核發暫緩徵集用證明書等作業案
發布日期
97年6月30日
公告內容

一、有關在學學生緩徵作業請確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 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申請  緩徵之學校,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 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日一個月內,送各縣(市)政 府核定。第14條第1項  規定: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 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  期註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繕 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縣(市)政府繼  續緩徵。復依同辦法第12 條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緩徵作  業要點」第8點規定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縣(市)政府前,  學生收受徵集 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  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  縣(市 )政府,申請緩徵集。
二、辦理學生緩徵作業,影響兵員徵集甚鉅且連帶影響役男及 其家  屬對於政府公權力之信任與便民服務之認同,請 貴 校予以重  視;近有部分學校迭有延遲或漏報緩徵學生名冊 之情形,致影  響役政單位後續徵兵處理作業招致民怨,請 各校依規定辦理緩  徵作業,另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縣 (市)政府前,而學生收  受徵集令時,請儘速先予出具暫緩 徵集用證明書,憑辦緩徵。
三、若學校未依規定辦理學生緩徵作業,經內政部役政署彙送 「學  校未依規定辦理緩徵情形彙整表」(如附件)資料到部 後,將列  本部及本室行政評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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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員
張光勳 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