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在學學生緩徵作業請確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
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申請 緩徵之學校,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
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日一個月內,送各縣(市)政
府核定。第14條第1項 規定: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
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 期註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繕
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縣(市)政府繼 續緩徵。復依同辦法第12
條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緩徵作 業要點」第8點規定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縣(市)政府前, 學生收受徵集
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 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 縣(市
)政府,申請緩徵集。
二、辦理學生緩徵作業,影響兵員徵集甚鉅且連帶影響役男及
其家 屬對於政府公權力之信任與便民服務之認同,請 貴
校予以重 視;近有部分學校迭有延遲或漏報緩徵學生名冊
之情形,致影 響役政單位後續徵兵處理作業招致民怨,請
各校依規定辦理緩 徵作業,另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縣
(市)政府前,而學生收 受徵集令時,請儘速先予出具暫緩
徵集用證明書,憑辦緩徵。
三、若學校未依規定辦理學生緩徵作業,經內政部役政署彙送
「學 校未依規定辦理緩徵情形彙整表」(如附件)資料到部
後,將列 本部及本室行政評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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